计量法强制检定

发布时间: 2016-09-26

根据《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强制检定是指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四个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由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实行定点、定期的检定。强制检定的强制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检定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强制执行。

(2)检定关系固定,定点定期送检。

(3)检定必须按检定规程实施。

实施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范围包括两部分,一是计量标准,即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二是工作计量器具,即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1987年4月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同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如下:

下列工作计量器具,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实行强制检定:

1. 尺

2. 面积计

3. 玻璃液体温度计

4. 体温计

5. 石油闪点温度计

6. 谷物水分测定仪

7. 热量计

8. 砝码

9. 天平

10.秤

11.定量包装机

12.轨道衡

13.容重器

14.计量罐、计量罐车

15.燃油加油机

16.液体量提

17.食用油售油器

18.酒精计

19.密度计

20.糖量计

21.乳汁计

22.煤气表

23.水表

24.流量计

25.压力表

26.血压计

27.眼压计

28.汽车里程表

29.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30.测速仪

31.测振仪

32.电度表

33.测量互感器

34.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

35.场强计

36.心、脑电图仪

37.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

38.电离辐射防护仪

39.活度计

40.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激光源)

41.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

42.声级计

43.听力计

44.有害气体分析仪

45.酸度计

46.瓦斯计

47.测汞仪

48.火焰光度计

49.分光光度计

50.比色计

51.烟尘、粉尘测量仪

52.水质污染监测仪

53.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54.血球计数器

55.屈光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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